首页 > 新闻 | ||||||||||||||||||
|
||||||||||||||||||
关于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日期: 2013/09/06
尊敬的客户: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而现行的营改增法规相应失效。由此,本公司所营业务被界定为国际运输代理业,将按物流辅助行业以6%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配合国家《财税【2013】37号》文的执行,我公司谨此通知您,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收取的所有海运费和任何其他费用相应按6%加收增值税(如另有附加费,还需加收相应的附加税),运费及相关费用的征收生效日期以船舶抵离港日为准(中国出口航次为船舶离港日(公布船期),中国进口航次为船舶到港日),外贸箱管费的征收生效日期以付款日为准。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该政策的最新动态,如有任何变化,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您。
敬祝商琪!
|
Copyright ©2013-2024 晨禧物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